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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光明路与兴安街十字路口非法堵路3人被行政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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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8 11:05:56 gwq

牙克石市光明路与兴安街十字路口非法堵路3人被行政拘,近日,部分居民不听从工作人员解释,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采取过激方式对市区光明路与兴安街十字路口进行聚集封堵,造成这一交通要道30多分钟的交通瘫痪!

牙克石市光明路与兴安街十字路口非法堵路3人被行政拘

牙克石市光明路与兴安街十字路口非法堵路3人被行政拘

牙克石市公安局接报警后立即派员到场处置,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恢复交通秩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李某某(男)、吴某某(男)、汪某某(女)3名主要参与者处以5日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提醒: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牙克石市光明路与兴安街十字路口非法堵路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牙克石市非法堵路3人被行政拘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此,公安机关再次郑重提出警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表达诉求、争取合法权益时,必须遵循法律途径解决。对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警方将坚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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