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检查工作部署,为加大旅行社市场监管与治理整顿工作力度,依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旅行社经营管理与服务规范提示如下:
旅行社经营管理与服务规范
一、严禁旅行社超业务范围经营和宣传,旅行社不得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以委托、授权等方式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代理组织招徕旅游者。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二、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并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规范使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电子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旅行社与旅游景区、饭店、旅游汽车公司等企业间的合同行为。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三、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不得雇用无旅游营运资质的“黑车”,旅游团队不得进入违规建设、证照不全的“黑景区”“黑店”。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
四、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兜售旅游商品获取回扣、提成等不正当利益。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强制安排购物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五、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导游执业中需开启“全国导游之家”APP,佩戴电子导游证身份识别标识并携带电子行程单,严禁聘用无证“黑导”。
六、旅行社应当加强文明旅游的教育引导,贯彻落实《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国家标准。旅行社在组接团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文明旅游行前教育、行中引导、行后总结的工作制度。落实导游和领队人员“一岗双责”制度,向旅游者提示告知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七、旅行社应当加强企业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旅游接待服务质量,落实旅行社服务通则及国内旅游服务、入境旅游服务、出境旅游服务规范、行前说明服务规范等行业标准,建立健全旅行社企业标准体系。
八、旅行社应当全面应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各项功能,做到旅行社企业信息完善率、电子合同签订率、团队信息填报率、电子行程单使用率、导游执业APP开启率达到100%。
九、旅行社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安全培训方案,完善旅游安全应急预案,不得安排旅游团队参加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项目,不得提供存在安全隐患的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十、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应当妥善保存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
呼伦贝尔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