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生命之源,对于我们平时生活用水来说,有很多不合规矩的地方存在,那么现在呼伦贝尔市用水、饮水有哪些要求?我们通过这篇新出台的饮用水资源保护条例来一同了解一下吧。
呼伦贝尔市用水、饮水有哪些要求?
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呼伦贝尔市出台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准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生物发酵、冶炼、炼焦、炼油、化工、制药、印染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倾倒和填埋垃圾、粪便、工业废渣、放射性物品、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固体废物;
(三)从事可能严重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量和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活动;
(四)利用渗井、废弃矿井、废弃井孔等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矿坑水;
(五)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过度使用化肥;
(六)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二)设置排污口;
(三)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
(四)从事挖沙、取土、采石、非合理化养殖、灌溉等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五)与饮用水供水无关的勘查、开采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从事放养畜禽、旅游、游泳、垂钓、漂流、露营、野炊、烧烤、在饮用水水体洗涤、住宿、餐饮经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四)新建公路、铁路、桥梁、输油输气管线等。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给予适当补偿。
如发现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或者其他情形时,广大市民应及时制止或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本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