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发布的关于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有部分地方不完善,下面这篇关于内蒙古人民政府对〔2019〕13号文件相关内容的修改通知的修改后的内容,您可以来了解一下。
关于内蒙古人民政府对〔2019〕13号文件相关内容的修改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内政发〔2019〕13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
内政字〔2020〕3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政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的“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直至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1%的限制”。
二、将《通知》第三条第(七)款中的“对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实行递延纳税的政策”修改为“对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实行递延纳税的政策”。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