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广大群众、驾驶员积极配合交通执法部门开展道路运输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这里带来了鄂温克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致全旗人民群众的一封信,希望您我共同参与努力,营造幸福、安全、和谐的交通运输出行环境。
鄂温克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致全旗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广大人民群众:
您们好!近期来,我旗陆续出现私家车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微信群等网络形式以利益为目的发布乘车信息涉嫌从事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运输市场秩序,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给全旗人民的出行带来诸多安全隐患。为规范我旗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现将涉及违法营运的相关事宜告知给您们,请您一定要详细阅读,并理解、支持。
一、从事非法载客运输活动的非法营运车辆,未取得经营资格,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对车辆进行检测,技术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要求,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二、非法营运车主没有为车辆(乘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无抗风险能力,一旦造成乘客伤亡,得不到国家政策性规定赔偿。
三、非法营运驾驶人没有经过驾驶营运车辆严格的岗前操作、安全等知识的教育培训,交通运输安全意识淡薄,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四、从事非法营运时,司机为招揽客源,接打电话,分散注意力,易疲劳超速,无法专心驾驶车辆,极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给乘客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安全隐患。
五、为了您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务请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自觉选择合法的班线客车、出租车、公交车乘坐。
六、如果您是非法营运行为人,请您顾全大局,自觉配合,尽快放弃违法经营行为。以实际行动,为净化我旗道路客运市场作出自己应尽的责任。
七、非法营运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款规定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监督电话:8817201
8646470(大雁)
8713855(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