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将至,为了保护人身财产和生命安全,预防火灾等情况发生,春耕、清明节期间严禁野外用火通告现已发布,规范用火行为,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应严格遵守以下相关规定。
当前,春耕正陆续开展,并且清明节将近,烧荒、祭祀等野外用火行为增多,加之天气干燥多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为预防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春耕、清明节期间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规范用火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在农田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等“烧荒”行为;
(2)严禁在野外烧香、烧纸、燃放鞭炮;
(3)严禁在野外野炊、生火;
(4)严禁在林地、田地及柴草堆垛附近吸烟;
(5)严禁随意向室外倾倒火焰未熄灭的炉灰。
2、落实基层消防管理责任
各苏木乡镇负责本辖区野外用火管理工作,要落实网格化管理,逐级压实工作责任。各村民委员会要制定群众野外禁止用火公约,进村入户开展宣传教育,让群众了解野外用火的危害和后果,增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要开展巡防管控,及时制止、查处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各苏木乡镇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要加强值班值守,制定完善灭火应急预案,遇火情快速出动、有效处置。
3、相关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对于过失引起火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