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疫情之间,我们看到了许许多多的政策方面的调整,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一篇呼伦贝尔对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服务工作调整通知的通知类资讯,大家可以看一看,住房公积金还是比较重要的。
呼伦贝尔对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服务工作调整通知
各缴存人、缴存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内建金涵[2020]47号)要求,为做好呼伦贝尔市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经请示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现将有关政策及服务工作作出如下调整:
一、线上业务办理
倡导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通过网上营业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支付宝APP公积金服务等网上渠道,办理各类线上业务。线上业务按照《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做好疫情防范的公告》内容办理即可。
二、归集业务
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疫情防控期结束后(疫情防控结束期以呼伦贝尔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解除疫情防控时限节点为准)3个月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情况说明并办理补缴的,可按汇缴办理。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之前已欠缴的不在此范围内;
2.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务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支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可以预约办理,加快受理审批(预约电话以《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做好疫情防范的公告》中各管理部预约电话为准)。其中,降低缴存比例缴存的,最低不得低于单位、个人各5%;缓缴的,缓缴最长期限为疫情防控期结束后3个月,期满后恢复缴存并补缴。
三、提取业务
1.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时限要求的,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办理(延长期限为疫情防控期结束后1个月内);
2.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急需租房提取公积金的,可预约办理。
四、贷款业务
1.受疫情影响的人员(包括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
(1)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还款发生逾期的,不记逾期,不记罚息,已计入逾期的可以调整,已收罚息的可以在下月利息中冲回;
(2)以上只限新发生逾期贷款,之前已经发生逾期且未偿还的贷款,不在此范围;
(3)受疫情影响的人员,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须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偿还;超过期限未偿还的,按之前逾期规定办理。
(4)办理此项业务需提供疫情防控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证明;失去收入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证明,自愿缴存个人由本人出具情况说明,缴存单位及自愿缴存个人对于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贷款业务购房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办理(延长期限为疫情防控期结束后1个月内)。
3.因受疫情影响,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或单位近期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说明情况并补缴的,在此期间其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公积金贷款资格。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