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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提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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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10:04:11 qiank

时代在发展和进步,为了让工伤职工有更好的生存条件,呼伦贝尔市提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提高了各类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待遇水平,具体情况从下方的介绍中去查看吧。

呼伦贝尔市提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呼伦贝尔市提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今年,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水平实际,呼伦贝尔市提高了各类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呼伦贝尔市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提高

呼伦贝尔市境内的各用人单位(不包括已参加自治区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职工及工亡职工享受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且2016年12月31日以前按有关工伤保险政策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呼伦贝尔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从2017年1月1日起,一级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86元,二级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75元,三级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65元;四级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55元,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1660元的,按1660元支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243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194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调整为每月1460元,原支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高于此次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低于此次生活护理费标准的,按此次调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为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3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3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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