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老年人可享这些福利待遇,持续落实好老年人优待政策,让老年人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度幸福晚年。本次为老年人带来了以下福利政策。
呼伦贝尔市老年人可享这些福利待遇
一、高龄补贴:
(一)补贴对象:全市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80-99周岁老年人享受每月100元的高龄补贴,10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每月600元的高龄补贴。
(三)办理程序: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入户调查,也可在所属社区人工办理。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有呼伦贝尔市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三)办理程序: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与保障对象领取的低保金同步(同时、同卡)发放。每月从低保金发放清册中,及时调取能够享受此项补贴的人员信息数据,进行发放。
三、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是一项惠民工程。遭受意外伤害后接受治疗或导致伤残、身故的老年人,可获得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其投保费用由政府承担。
(一)理赔额度:总保险金额25000元/人,其中意外伤害医疗费(包括门诊和住院)5000元,意外伤害身故及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20000元。
(二)理赔方式:如受到意外伤害,拨打所在旗县区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险。保险公司按照理赔流程办理。
(三)理赔资料:出险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或复印件、费用清单,住院完整病历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意外事故证明(交通事故、自然灾害),被保险人的银行账号复印件。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故的,受益人可持相关材料办理理赔。
四、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
(一)补贴标准:生活自理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200元;全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300元。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入住一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标准为老年人申请补贴;入住二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1.3倍、1.4倍为老年人申请补贴。
(二)申报方式: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由所入住的养老机构统一为入住老年人申请。(三)发放方式: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由旗市区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社会化方式发放给入住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已享受集中照护补贴的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无法享受此项补贴。
五、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老年人能力等级划分为1、2、3、4级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享受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可同时享受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一)发放标准:经认定为半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50元护理补贴;经认定为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100元护理补贴。各旗(市、区)根据各自经济发展水平,可适当提高标准。享受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不计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收入。
(二)认定程序:申请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的需填写《呼伦贝尔市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六、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对象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发放标准:补贴包括救助对象个人补助金和养老机构绩效补助,其中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本人账户,绩效补助金发放到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账户。1.救助对象个人补助标准。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2.养老机构绩效补助标准。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
(二)申领流程: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旗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