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防火安全委员会2024年3月4日发布关于根河市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法律责任的通告,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为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根河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就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其它民用建筑内存在上述行为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四、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五、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组织、社区(村)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的管理力度,对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根河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