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发布:注意! 千万别破坏!时值呼伦贝尔草原旅游旺季,游客和旅游车辆日益增多,车辆违法碾压草原、游客破坏草原的现象屡有发生,为加强对全市草原旅游开发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保护草原生态,遏制草原退化,杜绝在呼伦贝尔旅游季节草原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赋予苏木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力指导目录》(内司通〔2024〕21号)要求,各苏木乡镇(街道)对“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未按照确定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各旗市区林草部门对各苏木乡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肆意碾压草原、破坏草原的监督执法进行业务指导。
三、各旗市区林草部门要切实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广泛公开各乡镇执法机构监督举报电话,并对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情况进行监督,加强执法监督力度。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规定:
1.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禁止在草原上行驶;
2.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需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3.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草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积极倡导自驾车旅游者文明旅游。告别不良行为,明确责任,知晓义务,鼓励高尚行为,做文明有礼有素质的旅游者。
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6月13日